(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亿彬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亿彬,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68号原告:王亿彬。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以南车陂路以西地段。负责人:陈奕智。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亿彬诉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天河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亿彬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亿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亿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亿彬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