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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与张某某婚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靳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战喜审 判 员  黄春生人民陪审员  王流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瑞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