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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何茂、何顺国与李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何茂,农民。原告何顺国,农民。委托代理人秦艺,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正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茂、何顺国诉被告李正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茂、何顺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茂、何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茂、何顺国承担。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香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