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中江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成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