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江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陈萍,中江县南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曾用名:唐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成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秦洛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