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谭尚康与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卫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尚康,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卫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谭尚康,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被执行人程卫星,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尚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卫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四川众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程卫星未按本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10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赔偿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程卫星在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X大道X栋X楼XX、XX号和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X大道XXX栋X单元X楼X号有房屋共三处及在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广场东侧X栋X楼XX号有车库一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程卫星所有的座落在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X大道X栋X楼XX、XX号和座落在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X大道XX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及座落在四川省崇州市XX镇XX广场东侧X栋X楼XX号车库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