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昂雪峰与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祥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昂雪峰,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祥平,汤善忠,刘云,郑祥林,崔厚凯,李霞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昂雪峰。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郑祥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郑祥平。被告:汤善忠。被告:刘云。被告:郑祥林。被告:崔厚凯。被告:李霞。本院在审理昂雪峰诉被告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祥平、汤善忠、刘云、郑祥林、崔厚凯、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昂雪峰以各方当事人均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祥平、汤善忠、刘云、郑祥林、崔厚凯、李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昂雪峰的上述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昂雪峰撤回对被告安徽科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祥平、汤善忠、刘云、郑祥林、崔厚凯、李霞的起诉。审 判 长 徐胡龙审 判 员 谭宁玲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