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马豫荣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豫荣,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7691号原告马豫荣,女,1971年7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8层。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旭升,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邓武军,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豫荣诉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豫荣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马豫荣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刁 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