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范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罗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