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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崔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崔立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微,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学,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立志,男,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德志,双辽市辽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崔立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诉讼费1290元由上诉人四平市华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辽分公司负担645元,返还其6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魏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