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宋新科与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新科,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宋新科,男,汉族,1980年2月8日,初中文化,西安市长安区人,现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达琼,女,汉族,1938年2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四川成都人,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宝塔区柳林镇。法定代表人李慎建,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晓明,男,汉族,1974年2月8日出生,研究生。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芳芳,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居民,现住洛川县交口河镇。委托代理人王伟东,男,汉族,1978年6月28日出生,大专文化,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陕西省洛川县。原告宋新科诉被告延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陕西省石油化工防腐绝热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新科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新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房 琳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郝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