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蒸鹰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蒸鹰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衡蒸鹰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社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