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某某于某甲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153号原某某于某甲,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吴占柱、高金轩,平泉县滨河法律维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某某,住平泉县.原某某于某甲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瑞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某某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某某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7日结婚登记,婚生一男孩石明育,于2011年正月22日出生。原、被告之间因过去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2014年1月24日原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人民法院劝说原某某,原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撤诉,撤诉后原某某就在北京住院10天,在住院期间,被告也不看我,也不给医疗费。双方从此就没有任何联系,恳请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某某不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只有一个洗衣机,婚后被告赚的钱都交给他母亲了,如果被告不主张抚养费我就不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财产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某某辩称,因在甘肃油田打工,无法出庭,我和于某甲感情一直很好,请求法庭驳回原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我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某某向本院出示如下相关证据:1、出庭证人隋某某(原某某的姐夫)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于2013年正月去油田打工,原、被告就自然而然分居。2、出庭证人于某乙(原某某的妹妹)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于2013年正月初9出外打工,双方分居至今。3、出示原某某于某甲的妇科B超检查报告单1张,证明医院的诊断意见是左卵巢囊肿,宫腔团块。4、出示平泉县柳溪镇韩杖子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由村委会计毕树来出具,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好,于某甲身体不好,家庭困难。5、出示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年平民初字第609号裁定书,证明原某某曾于2014年1月24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于2014年3月17日撤诉,原、被告感情不好。被告未出示相关证据。对于原某某出具的书证、证人证言作如下认证:证人隋某某、于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在2013年正月初9出去打工,因打工致与原某某的分居,因二证人与原某某有亲属关系,对二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对出示的妇科B超检查报告单1张,其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柳溪镇韩杖子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由村会计毕树来出具,是其个人意见,不代表村委会的意见,对该证明的真实有效性,本院不予采信。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3年平民初字第609号裁定书,其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其真实有效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所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查确认如下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石明育(于2011年正月22日出生),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较好。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原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平泉县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原某某于2014年3月17日撤诉。2013年9月,经原、被告双方亲属的调解,原某某由娘家回到被告家,但因在现金给付问题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原某某赌气离家。原某某的婚前财产有洗衣机一台,原某某称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并生育一男孩儿。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尤其是被告外出打工致双方感情有所疏远,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综上,为维系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某某于某甲与被告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上诉费300.00元)。审判员 张瑞国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龙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原某某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