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卜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卜某。委托代理人:蒋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被告:涂某。委托代理人:罗杰、左娜,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