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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卜某与涂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某,涂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710号原告:卜某。委托代理人:蒋新,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法律服务所。被告:涂某。委托代理人:罗杰、左娜,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卜某诉被告涂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卜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卜某负担。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西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