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与孙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孙辉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商初字第102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住所地:枣庄市中区青檀路西侧龙头路北侧。负责人:彭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孙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与被告孙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中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李吉慧人民陪审员 刘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