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武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魏际文诉熊江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际文,熊江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武民初字第134号原告:魏际文,男。被告:熊江涛,男。原告魏际文诉被告熊江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万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际文、被告熊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际文诉称:2014年6月初,原告拟参与南昌市南钢学校运动场馆及附属工程二标段工程的投标,找到被告帮忙,被告为了诈骗原告财物,就欺骗原告找好了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建筑公司帮忙投标,并要求原告先付6000元及两家公司投标保证金300000元,于是,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6000元汇入被告账户内。2014年6月9日上午开标时,原告在开标现场没有发现两家建筑公司参与投标,发现被骗了,原告通过电话等方式均联系不上被告,2014年6月12日原告向青云谱公安局报案,经公安侦查和青云谱法院审判,被告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306000元。被告仅归还了30000元,至今尚有276000元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276000元。被告熊江涛承认原告魏际文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熊江涛承认原告魏际文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熊江涛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魏际文不当得利款共计人民币276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被告熊江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杜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