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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岭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任xx申请执行贾xx、双鸭山市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xx,贾xx,双鸭山市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岭执字第86-2号申请执行人任xx,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业主,住双鸭山市尖山区xx马路xx综合楼。被执行人贾xx,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市xx区人民政府干部,住双鸭山市尖山区xx马路。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xx路。法定代表人蔡xx,经理。委托代理人徐xx,系黑龙江中程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任xx申请执行贾xx、双鸭山市xx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xx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4)岭商初字第22号、(2014)岭商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道新审 判 员  付清勋代理审判员  齐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于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