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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冯国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冯国荣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加州城市花园3幢14-4,组织机构代码76268262-6。法定代表人:李哲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国荣,男,汉族,1961年6月12日出生。上诉人成都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重庆分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4)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0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北碚区,属于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