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荔法执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士国与刘泽川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执字第34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住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被执行人:刘某,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从2014年9月23日至2014年10月止的租金、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执字第34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谢家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