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兴无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兴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终字第7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兴无,出生于湖北省英山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图们市看守所。图们市人民法院审理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兴无犯受贿、介绍贿赂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图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图们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高兴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云弼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兴无及其辩护人岳中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原审被告人高兴无犯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认定原审被告人高兴无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系自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图们市人民法院(2014)图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图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尚杰审判员 全日松审判员 郑明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