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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巨兰英与库尔勒景天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韩军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兰英,库尔勒天景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韩军川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巨兰英,女,汉族,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库尔勒天景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辛世平,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军川,男,汉族,1954年8月8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兰英与被告库尔勒天景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韩军川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保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