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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棠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黄长才与洪毛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长才,洪毛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棠民初字第23号原告黄长才,男,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被告洪毛仔,男,195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长才诉被告洪毛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毛仔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长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长才负担。审判员  李传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胥喆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