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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商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与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恒源化织厂,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高商初字第00278号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法定代表人褚某。委托代理人叶某。被告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与被告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2014年12月16日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同日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活性染料。截止2014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184478元。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货款184478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被告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未应诉。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活性染料,合同约定:产品的价格按双方协商的市场价以卖方销售发票为准,金额以卖方销售发票为准;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货到买方后45天结清全部货款。原告按约履行供货义务。后原、被告进行往来对账,往来对账单确认:截止2014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合计184478元。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买卖合同、往来对账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所欠原告货款184478元有合同、往来对账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从结算次日起即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实际是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恒源化织厂支付货款18447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0元、公告费1080元,合计5260元由被告石家庄裕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418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农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20×××88)。审 判 长 王 震人民陪审员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姚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娟附: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