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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秀莲与李景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莲,李景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963号原告于秀莲,女,1963年6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30196306093140,汉族,农民,住敖汉旗玛尼罕乡北双庙村双上组。被告李景芳,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莲诉被告李景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秀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鸿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