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835号原告李某某,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7组。被告娄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