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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835号原告李某某,农安县伏龙泉镇兴隆沟村7组。被告娄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玉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范晗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