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执字第0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19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200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第00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甲支付教育费10711元、2012年-2013年保险费7300元、2011年10月-2012年12月生活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26161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6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某甲账户存款,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95元,剩余案件款25866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灞执字第01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