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大龙、刘学彬与吴建军、张泽伟等退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军,张大龙,刘学彬,张泽伟,张义东,张卫军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军。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大龙。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学彬。委托代理人渠永强,河北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泽伟。原审被告张义东。原审被告张卫军。上诉人吴建军因退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克伟审判员 宋庆田代���审判员全旭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