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贾绍明申请执行刘贵全、南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绍明,刘贵全南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东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贾绍明被执行人刘贵全南爱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东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爱玲银行账户存款82790元整。执行员 赵宏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喜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