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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唐德波与杨文石、杨文翰、哈尔滨市天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德波,杨文石,杨文瀚,哈尔滨市天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唐德波,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文石,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杨文瀚,哈尔滨市天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松昌街3号,注册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延寿镇西同庆(北泰山路1号)。组织结构代码68603207-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里民二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德波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549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文石所有一处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杨文石、杨文瀚、哈尔滨天润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银行均无存款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和解中为由,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