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黎铁斌与XX、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欧阳滨志、湘潭瑞鑫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铁斌,XX,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欧阳滨志,湘潭瑞鑫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黎铁斌,男。被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示范区创业大厦1208-1228室。法定代表人欧阳滨志,总经理。被执行人欧阳滨志,男。被执行人湘潭瑞鑫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经济开发区(湘潭天易示范区)。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黎铁斌与被执行人XX、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欧阳滨志、湘潭瑞鑫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为1350000元,利息150000元共计1500000元,2015年2月11日申请执行人黎铁斌提交申请执行书,同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4月2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力邦天易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28320元,扣除诉讼费10365元,执行费17955元,本案应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雨法民一初字第1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过伟国审 判 员 廖继钰审 判 员 向海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欢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