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第986号原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邦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维齐,系该公司法务。被告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小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铭泽,系该公司风险防控。原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维齐,被告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铭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设立于1995年,2002年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构成和出资比例变更为由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20%)和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80%)。2008年,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经股东决议,注销该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并依据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后,依法注销。根据《清算报告》内容,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剩余公司财产按以上两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中海北方物流公司继受。该公司在清算时,尚有三套房产未纳入清算分配范围。该三套房产的产权证所有权人直至今日仍然为已经注销的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该三套房产(住宅)的基本信息为:1.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72.25平方米;2.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Y号,建筑面积77.90平方米.3.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Z号,建筑面积76.79平方米。故请求确认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X号、Y号和Z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无异议,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原告陈述事实理由无异议,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在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的清算时曾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同意将案涉三套房屋归原告所有,但没有形成书面协议,清算报告中未体现。现我方同意原告的主张,请求法院将该三处房屋的所有权确认为原告所有,但诉讼费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设立于1995年,2002年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构成和出资比例变更为由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20%)和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80%)。2008年,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经股东决议,注销该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并依据法律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后,依法注销。根据《清算报告》内容,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剩余公司财产按以上两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由中海北方物流公司继受。该公司在清算时,尚有三套房产未纳入清算分配范围。该三套房产的产权证所有权人直至今日仍然为已经注销的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该三套房产(住宅)的基本信息为:1.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X号,建筑面积72.25平方米;2.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Y号,建筑面积77.90平方米.3.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Z号,建筑面积76.79平方米。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大房权证中单字第200**号、2002Y号、200**号)、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登记事项的决议、中海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出资的决议、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出资的决议、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工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通知书、大连中海物流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工商注销登记核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的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经达成一致,均认为应归原告所有,且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主张确认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x号、y号和z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之诉情,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x号x单元x层x号、y号和z号房屋归原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21140元,由原告中海北方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牛小琦人民陪审员 姜万成人民陪审员 魏荣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