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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新乡县翟坡镇兴宁村委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乡县翟坡镇兴宁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582号申请执行:史跃栓被申请执行人:新乡县翟坡镇兴宁村委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四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史跃栓人民币27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新乡县翟坡镇兴宁村委会人民币2790元审判长  任宗英审判员  许 斌审判员  李小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