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法定代表人:苏士磊,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宏,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法定代表人:王宝臣,经理。原告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与被告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飞天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405元并支付逾期给付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环球公司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3年11月22日开始按双方口头约定发生业务,原告为被告供应进口二手布等印刷用材料。2014年6月1日原告给被告供货,计货款2405元,2014年7月11日原告给被告供货,计货款2000元,2014年9月1日原告给被告供货,计货款2000元,2014年10月6日原告给被告供货,计货款2000元,2014年11月9日原告给被告供货,计货款2000元。上述五笔业务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040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发货单、被告入库单及原告法定代表人苏士磊和被告方工作人员刘云亮及公司会计通话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飞天公司与被告环球公司自发生业务以来,被告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给付被告货款。但截止到2014年11月9日,被告五次累计共欠原告货款10405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发货单、入库单及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方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足以证实上述事实。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04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给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此,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环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石家庄飞天神韵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4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黄骅市环球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宪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