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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14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任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