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3156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葛银业,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士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葛银业、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两子。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与2013年起诉离婚未果,双方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感情很好,为了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农历正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农历11月13日按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王某丙。原告于2013年4月12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结婚组成家庭,应当珍惜。双方虽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应从家庭圆满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夫妻之间相互理解、信任。原告虽诉称夫妻感情破裂,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