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恢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胡雷雨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胡雷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恢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葛建宁,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元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红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雷雨。本院在执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胡雷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雷雨经本院通知,已自觉履行义务9000元,余款其表示会分月履行,直至清偿完毕。申请人表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3)泾民一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国宏审判员 孙山中审判员 秦建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珀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