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崔文才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文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56号罪犯崔文才。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鄂黄陂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以崔文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7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崔文才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崔文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4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崔文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崔文才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对罪犯崔文才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文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