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曾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曾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被告:廖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绿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嘉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