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与刘一×、刘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亭,刘金柱,刘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凤亭。被执行人刘金柱。被执行人刘金霞。申请执行人杨凤亭与被执行人刘金柱、刘金霞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