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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与刘一×、刘二×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凤亭,刘金柱,刘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杨凤亭。被执行人刘金柱。被执行人刘金霞。申请执行人杨凤亭与被执行人刘金柱、刘金霞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执字第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百龄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人民陪审员  周义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