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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201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监护人时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22日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4)里少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106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鸣辉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刘 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海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