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中民终字第06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赵钢军与宋玉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6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钢军,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玉平,女,1960年6月21日出生。上诉人赵钢军因与被上诉人宋玉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5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钢军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赵钢军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他人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赵钢军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法院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8元,均由赵钢军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宫 淼代理审判员  龚勇超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艳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