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唐治国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治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85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治国,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大竹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抓获,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治国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连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治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晋江市等地,采用持螺丝刀、T型撬具等作案工具盗窃他人的电动车,共作案37起,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6017元。案发后,赃物均无法追回。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狮城帝苑二期大门口,盗走李某甲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金丘国贸2号停车场,盗走林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58元)。3、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祥芝镇政府宿舍楼停车处,盗走蔡某甲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无法估价)。4、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公安局旁边铭源代驾楼下停车处,盗走许某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5、2014年8月5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子芳路皇城布艺一楼停车场,盗走曾某甲的1辆响当当牌电动车(无法估价)。6、2014年8月7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石灵路106号对面停车处,盗走高某某的1辆迪迪熊牌电动车(无法估价)。7、2014年8月8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振狮工业区11号楼下,盗走林某甲的1辆圣驹牌电动车(无法估价)。8、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唐治国到晋江市龙湖镇大埔工业区骏驰公司1楼,盗走左某某的1辆迪迪熊牌电动车(无法估价)。9、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开发区A21幢B座七星公寓停车处,盗走吴某甲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8元)。10、2014年8月15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八七路1555号豪盛公寓停车处,盗走吕某某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无法估价)。11、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商住楼13幢4号门门口,盗走支某某的1辆电动车(无法估价)。12、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八七路1559号爱琴海公寓一楼停车处,盗走胡某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2元)。13、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凤里街道东村回批地安置房停车处,盗走谢某某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无法估价)。14、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香江路星景商住楼3#楼下停车处,盗走韩某的1辆圣驹牌电动车(无法估价)。15、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交警大队交管股门口,盗走吴某乙的1辆圣驹牌电动车(无法估价)。16、2014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兴林巷25号楼下楼梯间,盗走陈某甲的1辆尚好捷牌电动车(无法估价)。17、2014年9月8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金沙酒店对面金沙湾公寓后面好运来便利店门口,盗走宋某某的1辆电动车(无法估价)。18、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灵秀镇塘园村56号7号梯,盗走林某甲的1辆响当当牌电动车(无法估价)。19、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法庭宿舍楼一楼停车处,盗走陈某乙的1辆韩菱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0、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富丰商城1期B栋停车处,盗走邱某甲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45元)。21、2014年9月18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南洋路506号后停车场,盗走吴某丙的1辆新日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2、2014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狮标环岛南侧14号豪富商城1楼停车处,盗走王某某的1辆电动车(无法估价)。23、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灵秀镇灵狮村皇冠仓储区宿舍楼下,盗走林某乙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4、2014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振狮医院后面停车场,盗走周某某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5、2014年9月26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灵秀镇西环路鸵鸟男装公司楼下,盗走苏某某的1辆台翔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6、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凤里芋井街55号后门,盗走朱某某的1辆爱玛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7、2014年9月29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八七路工商银行大楼前停车位,盗走蔡某乙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8、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凤里中学旁边龙中龙公司停车场,盗走曾某乙的1辆电动车(无法估价)。29、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华飞酒店后面杨园25栋1楼停车处,盗走陈某丙的1辆宝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30、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八七路1559号爱琴海公寓一楼停车处,盗走庄某某的1辆冠程牌电动车(无法估价)。31、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长福鸿达公寓楼后门楼梯口,盗走李某乙的1辆电动车(无法估价)。32、2014年10月6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灵秀镇西环路鸵鸟男装公司楼下,盗走杨某的1辆韩菱牌电动车(无法估价)。33、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湖滨花园巷40号海景大厦1楼,盗走邱某乙的1辆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39元)。34、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灵秀镇塔前车站五一路创世纪棋牌室门口,盗走吴某丁的1辆本鹰牌电动车(无法估价)。35、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南洋路兴闽大厦后面停车场,盗走洪某某的1辆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35元)。36、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八七路1555号豪盛公寓停车处,盗走林某丙的1辆爱玛牌电动车(无法估价)。37、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唐治国到石狮市人民法院湖滨法庭宿舍楼一楼停车处,盗走文某某的1辆台铃牌电动车(无法估价)。2014年10月17日,被告人唐治国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螺丝刀、“T”型工具、“7”字型工具、手电筒各1把,六角型工具3个。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治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甲、林某、蔡某甲、许某某、曾某甲、高某某、林某甲、左某某、吴某甲、吕某某、支某某、胡某、韩某、谢某某、吴某乙、陈某甲、宋某某、林某甲、陈某乙、邱某甲、吴某丙、王某某、林某乙、周某某、苏某某、朱某某、蔡某乙、曾某乙、陈某丙、庄某某、李某乙、杨某、邱某乙、吴某丁、洪某某、林某丙、文某某陈述,书证抓获经过的工作说明、购车发票、合格证、销售(保修)登记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物证作案工具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唐治国的供述、指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治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总价值人民币16017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治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治国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治国还有两次盗窃的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治国系多次盗窃,且盗窃的赃物部分无法估价,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治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治国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六千零一十七元,并追缴无法估价的赃物,分别发还被害人李某甲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林某二千八百五十八元、蔡某甲台翔牌电动车一辆、许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曾某甲响当当牌电动车一辆、高某某迪迪熊牌电动车一辆、林某甲圣驹牌电动车一辆、左某某迪迪熊牌电动车一辆、吴某甲二千四百九十八元、吕某某台翔牌电动车一辆、支某某电动车一辆、胡某二千九百四十二元、韩某圣驹牌电动车一辆、谢某某台翔牌电动车一辆、吴某乙圣驹牌电动车一辆、陈某甲尚好捷牌电动车一辆、宋某某电动车一辆、林某甲响当当牌电动车一辆、陈某乙韩菱牌电动车一辆、邱某甲二千一百四十五元、吴某丙新日牌电动车一辆、王某某电动车一辆、林某乙台翔牌电动车一辆、周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苏某某台翔牌电动车一辆、朱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蔡某乙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曾某乙电动车一辆、陈某丙宝铃牌电动车一辆、庄某某冠程牌电动车一辆、李某乙电动车一辆、杨某韩菱牌电动车一辆、邱某乙三千零三十九元、吴某丁本鹰牌电动车一辆、洪某某二千五百三十五元、林某丙爱玛牌电动车一辆、文某某台铃牌电动车一辆。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螺丝刀、“T”型工具、“7”字型工具、手电筒各一把,六角型工具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曾华彪录入员康珍珍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