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周义霞与唐巧玲、宋红军、宋格格、宋牧春、雷旭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义霞,唐巧玲,宋红军,宋格格,宋牧春,雷旭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周义霞,女,1962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冯春龙,男,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芳,女,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巧玲,女,1984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红军,男,1959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格格,女,2007年7月10日生,汉族,学生。被告宋牧春,男,2009年4月3日生,汉族,学生。被告宋格格、宋牧春的法定代理人宋红军,男,1959年8月28日生,农民,系被告宋格格、宋牧春之祖父。被告雷旭威,男,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香,女,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秋菊,女,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义霞诉被告唐巧玲、宋红军、宋格格、宋牧春、雷旭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义霞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巧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义霞的申请,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义霞撤回对被告唐巧玲的起诉。审 判 长 胡璞人民陪审员 刘玲人民陪审员 王妮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