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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周保灵与王务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保灵,王务增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周保灵,男,1957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刘志鹏,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务增,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建,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灵璧县,系被告王务增的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保灵诉被告王务增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保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保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周保灵承担。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