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刑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邱某某拐卖人口罪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安中刑监字第00009号邱某某:你因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拐卖人口罪一案,不服白河县人民法院(1993)白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1991年5月7日你到十堰办事,吴某某提出随同并请你帮忙抱孩子,你并不知道吴某某到十堰什么事,5月10日去河北丘县找魏书明的建议是丘某甲提出来的,你并未随同;判决中认定的300元赃款不是拐卖人口所得,是丘某甲订婚时向你所借的欠款,且该款项在吴某某出走之前就给你了;原一审刑事判决书未由你签收,且未告知你是否上诉,致使你丧失了上诉的机会。因此,请求对此案重新审理,予以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1991年5月7日,你与吴某某及其小女一同到湖北省十堰市给吴某某找对象,途中遇本组村民邱某甲后一同前往,5月10日,你们四人从十堰市乘车到河北省丘县程贵岭家,5月12日经该村程银贵介绍,你和邱某甲以2500元钱将吴某某卖给丘县魏某某。该事实有你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及邱某甲、魏某某、魏书文、程银贵、程贵岭、蔡成香、吴某某的证言和吴某某的陈述所证实。你申诉称判决中认定的300元赃款不是拐卖人口所得,是丘某甲订婚时向你所借的欠款,但你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判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你分得300元赃款并无错误。你申诉还称你未收到(1993)白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经查:1993年3月3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1993)白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并于当日进行宣判,宣判笔录上载明有告知被告人上诉权利的文字并有你按手印,判决书系看守所工作人员代收,送达判决存在瑕疵,但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审情形。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审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