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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仁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刘再安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被告陈某到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因吸食毒品,导致两次住院及多次发烧,结婚至今性生活次数不到五次。被告染上吸毒、赌博等恶习后屡教不改,经常夜不归宿。被告不仅到处借钱用于赌博及吸毒,还在没有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将原告银行卡中的钱转入自己账户中。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决定性事情发生。夫妻在生活中确实发生或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但这是在任何一个婚姻家庭都会遇到的问题。自己确曾在2014年10月左右玩过几次电子游戏、吸过几次麻果,但现在已经戒掉了,以后也不会再犯。希望原告能给自己一个机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感情是可以修复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2010年12月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关系尚可,后因被告偶有玩电子游戏及吸食麻果的行为,导致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2月,双方发生冲突后,原告自行离家另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此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不能达成一致协议。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通过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现因被告的一些不良行为引发矛盾,被告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愿意改正,原告应给予被告一次机会。如被告能戒除不良行为,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妥善解决和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通过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再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世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