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介民初字第527号原告燕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原告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霞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燕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某于2007年1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子燕某现年X岁,女燕X平现年X岁。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其与被告赵某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矛盾不断,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随着子女的出生,这一状况并无改善。经慎重考虑,现其具状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女随其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其与原告燕某某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其与原告燕某某吵架均是因原告燕某某喝酒引起的,其从未主动要跟原告燕某某吵闹。经审理查明,原告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07年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7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燕某;于2010年3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燕X。现原告燕某某以与被告赵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赵某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区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姻基础较好,且结婚已达八年,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原、被告应该多包容、忍让,并改掉身上的一些不良嗜好,这样,原、被告才能减少争吵,双方的婚姻才能长久。因此,原告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燕某某要求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霞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