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号-2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周艮求与陈胜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号-2申请执行人周艮求,男,汉族。被执行人陈胜,男,汉族。关于周艮求与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胜应在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周艮求赔偿41682.1元,并负担受理费44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和提取了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2855号案件中陈胜的应收执行款9471元,并将该款退付申请执行人。另外,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土地、车管、工商管理等单位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2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