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34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力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 王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