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初字第549号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崔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卫兴,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林山景区东林兰若。法定代理人:华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杰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 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