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金领、刘财源与刘财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领,刘财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王金领。委托代理人:茹亮良,绍兴市柯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财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迪荡新城昆仑商务中心1幢2701室。负责人:丁扬飞,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芬,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领诉被告刘财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3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王金领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